云南国荣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我厅于2023年8月30日向你单位下发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未办理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云财会〔2023〕35号,以下简称《通知》),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通知》,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也可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上述文件。
联系电话:0871-63956037、63956186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省财政厅办公楼3008室。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未办理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未办理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
云南国荣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经核查,你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在60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执业许可,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七条的规定。根据9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2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请你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如你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我厅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97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企业对本通知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 崔莹莹 0871-63956186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