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学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学会会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计网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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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计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各位会员:

为规范学会会计科研课题管理,推动我省会计改革与发展,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学会会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会计学会会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会计学会

2023年11月17日




黑龙江省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了规范科研课题管理,根据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科研课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龙江,紧跟理论前沿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推动会计改革与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课题立项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课题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市县会计学会以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

第五条   申报基本程序是:

(一)学会发布课题申报通知;

(二)申报的会员和单位组成课题组,确定课题主持人;

(三)课题主持人要填写“黑龙江省会计学会会计立项科研课题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学会秘书处。

第六条   课题申报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需要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书面推荐;

(二)必须具有承担和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

第七条   每个主持人每次课题申报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以往承担的课题正式结项。不得以其他已立项的课题重复申报。

第三章   课题立项评审和中期检查


第八条   学会组建课题评审委员会,由省会计学会领导、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会计行业知名专家组成。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收到课题申请后,提交给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人基本条件以及课题研究方案设计的理论性、应用性和创新性进行评估论证,采取集体讨论方式确定立项课题。

第十条   课题评审后,学会以文件形式公布立项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组在开展研究过程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开拓创新,讲究学术道德,遵循学术规范,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会将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课题组要填写中期检查表,报学会秘书处。学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中期检查意见和建议,由学会秘书处反馈给各课题组。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组主持人应事先提交书面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一)变更课题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课题延期完成;

(五)其它重要事项变更。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学会将撤销课题。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二)中期研究成果未完成预定计划;

(三)研究成果质量严重低下;

(四)课题研究逾期不提交结项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五)其它严重违反科研道德情形。

第四章   课题评审验收和成果奖励推广


第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组向学会秘书处提交课题结题报告(一式三份)相应的电子版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附件材料。秘书处对这些材料进行初审,其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按计划进行、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由省会计学会领导、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会计行业知名专家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主要涉及下列内容。

(一)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成果是否完成申请书的预期成果;

(三)研究成果提交的观点、结论和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

(四)研究成果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研究成果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研究成果是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评委会本着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课题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撰写“年度学术成果评审意见表”。

第十七条   课题成果验收评审后,评委会根据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确定奖项等次,经学会领导确认后颁发奖励证书。学会将获奖研究成果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作为职称评定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为黑龙江省会计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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