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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中央驻滇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吉林省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广大会计人员: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吉财会〔2019〕89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习范围、内容和方式 凡在吉林省内从事会计工作或具有会计专业技...
关于开展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省(中)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提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能力,按照《关于印发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会规〔2025〕1号)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驻鄂单位、省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序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2025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5年度辽宁省(不含大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培训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8日,请各位会计人员尽快完成。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继续教育的温馨提示
会计继续教育温馨提示:江西省补学2021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缴费通道将于2025年12月31日17时关闭,请想补学而还未报名的人员于2025年12月31日17时前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报名缴费。已报名缴费但未完成2021年度继续任务的会计人员请务必于2026年1月31日前学完课程并通过考试,逾期未完成的将终止2021年继续教育课程,所交纳的报名费用不予退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度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相关单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24〕1242 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5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 号)要求,为加快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完成 2025 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现将有关事...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25—202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部门,各有关单位及会计人员: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我省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会〔2018〕18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我省2025—2027年度会计专业...
速看!2025年度全河南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启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豫财会〔2025〕4号),对2025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方式、学分要求和计算、学分登记、学习流程等予以明确。1、继续教育对象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在河南省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另一类是河南省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先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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