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会计
2026-04-30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各网络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能力,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及《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规审〔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工作,由哈尔滨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财政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一)专业科目。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课程学习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我省2026年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是:新发布和实施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财会监督、税收政策、诚信建设、实务案例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鼓励拓展学习高层级课程,即低层级人员可学习高层级课程。

(二)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文化修养知识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继续教育形式分为网络教育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 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

(一)网络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将学分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学员无需手动操作。10个工作日内可登录全国统一平台查询本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形式有:

1.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团体)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箱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

8.作为评委参加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工作参与年度。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10.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跨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用人单位组织跨区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在培训前10日内提出继续教育申请,将培训通知、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师资、参训人数、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文件等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20日内,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核确认学分。

上述第9、第10、第11项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财政厅统一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其他项形式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全国统一平台,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模块中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办理学分登记,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全国统一平台自动记录学分。

四、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网络教育和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按“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计算。

五、继续教育时间及补学

(一)2026年度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补学2022年至2025年继续教育。2016年至2021年的继续教育补学,须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学习并通过考试。继续教育的补学学分由省财政厅统一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学员无需手动操作。自2026年起,当年未完成的继续教育,逾期不予补学。

六、有关要求

(一)落实财政部门管理责任。各市(地)、县(市)财政局要切实履行继续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监督,认真审核确认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及学分申请等事项。组织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的人员带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主动加强政策宣讲和咨询服务,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并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依法保障其学习权益。

(二)规范网络培训机构管理。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6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要求,按照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层级科学设置专业科目,合理安排课程内容,确保课程内容与时俱进、贴合实际、层次分明;强化平台技术运维、健全防作弊机制,保障学习过程规范有序;规范收费与服务管理,严禁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行为;按时报送培训数据,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考核。2026年5月15日前将培训机构年度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师资力量、技术保障、防作弊机制等内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档案,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建立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

(四)明确会计人员学习义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自觉遵守《会计法》及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学习中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完成学习任务和考核,不得有作弊、代学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资格,已取得的学分不予确认;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会计类培训项目等人才选拔、培养、表彰、推荐的必要条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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